寿险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行名称不能出现在保险单张上
10月1日后,你在银行看到的保险宣传材料中将不会出现银行名称和LOGO,也不会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联合推出”等字样。 8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诸多细节进行了规范商业。 《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不少于三号字标明规定的风险提示
《办法》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提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者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打印、编制或更改相关保险产品手册、宣传彩页、宣传展示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工具。
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并在显着位置提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现金价值、费用扣除等内容,不得夸大或者夸大。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的利益或作出误导性陈述,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欺骗或不正当竞争的陈述。
各类保险单证、宣传材料应当在颜色、式样、材质等方面与银行单证、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或者商业银行形象标识的中英文文字。银行,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合作”等字样。
同时,合理设计保单册的体例。 封面和内页应采用 A4 尺寸装订。 字体注明规定的风险警示语和犹豫期警示语,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条款和其他合同要素。
低收入、高龄投保人将无法当场出具账单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向有需求、有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适合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按保单确定给付的保险产品,且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签发保险合同,保单材料应转给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核保后,保险公司出具账单。
这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该人已经60多岁了。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保险时,对保险产品、保险信息、签字等是否适合进行审核,发现产品不适合或者客户没有继续投保意愿的,应当不承保保险。
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的被保险人必须签字
根据《办法》,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相连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以及财产保险公司的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况: 取得投保人签字确认的保险声明后即可承保: 1、单次缴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之和达到或超过60岁; 4.保费金额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投保人应当在投保声明中表明其在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